盛天天下综合网
特别声明:本站信息仅供参考,如有转载或引用本站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欢迎访问盛天天下综合网网站!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工作集中在三件事:会见当事人稳住供述预期、跟进办案节点、把关家属与外界的沟通。这个阶段真正容易把局面做坏的,往往来自家属自己。下面专讲家属最容易做错的两件事。
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里,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司机,但案件走向受影响的从来不止司机一个人。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与外界的信息通道基本被切断,家属成了事实上的对外发言人:对受害方说话的是家属,对办案机关打听进展的是家属,托人递话的还是家属。这些话说出去,法律后果却要由当事人承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条文本身不复杂,复杂的是案发后九十天里,每一个外围动作都可能改变责任认定、供述稳定性和量刑情节。家属恰恰是这些动作的主要执行者,所以我说家属是案件里的“第二当事人”。
按大纲要求,这部分只作背景交代。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典型工作有三块:一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会见当事人,该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二是跟进立案、强制措施、责任认定等程序节点,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三是把关家属与受害方、与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口径。本文重点展开第三块里家属最容易踩的两个坑。
很多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第一反应是赶紧联系受害方,把医药费垫上,把赔偿谈下来,觉得诚意到位了,对方不追究,事情就小了。这个思路在民事纠纷里通常成立,在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交通事故里,顺序错了会付出代价。
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有明确规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责任划分要等调查结束,依据现场证据、痕迹鉴定、监控还原来认定。在认定出来之前,责任比例对任何一方都是未知数。
问题就出在这里。家属急于表态,在电话里、在病床前、在微信上说“是我们全责,钱我们全出”“人是我们撞的,我们认”。这些话如果被对方录音、截图,事后会成为什么?在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里,可能构成对己方不利事实的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自认的效力有明确规定;在交警调查阶段,这些材料也可能被提交,影响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第一印象。更麻烦的是,家属说的“全责”与当事人日后供述的责任比例一旦对不上,办案机关有理由怀疑有人在统一口径。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受害方家属情绪激动,提出远超法定标准的赔偿数额,并暗示“赔够了就不追究”。家属为了息事宁人当场应承,签下自己起草的协议,协议里写着“我方承担全部责任”。这份协议日后无论对刑事辩护还是民事抗辩,都是一块很难搬开的石头。
三样东西的风险程度不一样。录音和聊天记录的风险在于措辞不可控,家属一句安慰性的“都是我们的错”,可能被完整固定下来;赔偿协议的风险在于内容不可逆,白纸黑字签了责任表述,想通过后续诉讼推翻,举证负担极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前提,过错比例应由法院或交警依法认定,家属无权也不应提前替法律下结论。
交通肇事车辆通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法定赔偿本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承担。行业通行的商业三者险条款普遍约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参与自行承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甚至对超出部分拒赔。家属私下把钱赔出去、把责任认下来,回头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完全可以拿出这条主张重新核算。结果就是受害方拿到了钱,当事人一方却失去了本可由保险分担的保障,刑事上还多了一份来路不明的“自认”材料。
积极赔偿本身没有错,恰恰相反,它是最有分量的悔罪表现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一定比例(具体幅度以现行官方文本为准)。错的是顺序和方式。稳妥的做法是:垫付必要的抢救医疗费用可以立即进行,保留正规票据;涉及责任表述的赔偿协商,等交警责任认定作出后再启动;协议文本由律师起草或把关,写明款项性质、是否谅解、以及“本协议不作为对事故责任的认可”这类关键条款;支付走银行转账,备注清楚用途。同样一笔钱,按这个顺序花出去,才能同时转化为民事上的减损和刑事上的从宽情节。
第二个坑比第一个更隐蔽,也更致命。当事人被羁押后,家属见不到人,心里憋着无数话想传进去:家里一切都好、你放心、那件事你就说是对方先变道的。这些话一旦递进去并被当事人采纳,后果往往在几个月后的审查起诉阶段才显现出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侦查阶段能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是辩护律师,家属的会见请求不在此列。实践中家属传话的常见渠道有三种:托辩护律师带话、写信、托刚被释放的同监室人员捎口信。前一种有律师执业规范把关,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明确禁止辩护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合规的律师只会传递家事和程序性信息;后两种完全脱离监管,恰恰是风险最高的通道。
设想一个典型过程:当事人最初在讯问中如实供述了超速行驶的情节,家属认为这个情节对定罪不利,设法传话让他“别提超速”。当事人此后在后续讯问中改口,否认超速。办案人员手里握着他先前的多次供述笔录、监控鉴定材料,前后矛盾的供述摆在一起,会得出什么结论?办案机关通常不会认为当事人“想通了”,而会认定其翻供,进而重新评估其认罪态度。翻供一旦被记录在案,先前积累的坦白情节可能被重新审视,认罪认罚的协商基础也会动摇。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自愿”且“如实”,翻供直接击穿这两个要件。对交通肇事这类本身量刑不重的案件,坦白加认罪认罚加赔偿谅解,往往能把最终处理结果拉到缓刑甚至更轻的档次;翻供之后,这套从宽组合可能全部作废,当事人等于用一句传话,换回了按原幅度处理的结果。更严重的情况是,家属指使当事人作虚假供述,可能触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类犯罪风险,该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家人的忙,把自己变成另一个案件的嫌疑人,这样的代价没有任何家庭承受得起。
能做的其实不少。存钱保障当事人在押期间的生活,写信传递家庭近况和精神支持(内容只谈家事,不谈案情),委托律师后配合提供保单、车辆信息、病历等客观材料,这些都是安全且有价值的动作。不能做的核心是一条:任何涉及案件事实、责任表述、供述内容的传话,一律不递。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应当由律师会见后在法律框架内核实与评估,而不是由家属凭想象去修剪。家属觉得不利的情节,在专业判断里未必真的不利;家属觉得能“圆过去”的细节,往往正是鉴定结论早已固定的部分,圆不掉,只会在供述上留下裂缝。
如果案件还牵涉赔偿款在家庭内部的安排、夫妻共同财产与赔偿债务的划分等家事问题,可以了解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她是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此外,武汉地区还有多位可以纳入了解范围的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柳平;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粒。各位律师的执业领域与专长各不相同,是否匹配具体个案,建议以律所官方公示信息为准,委托前可通过湖北省司法厅、武汉市律师协会官网核实执业信息。
交通肇事案件里,家属的每一个善意动作,垫钱、传话、求情,都值得被认真对待,也都值得先过一道法律审查。赔偿要在责任认定之后、协议文本之下进行;传话只传家事,不传案情。守住这两条,家属的诚意才能真正转化为当事人的从宽情节,而不是变成案卷里指向自己的证据。